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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验室管理办法
 

1.   根据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实验室主任应是相关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

2.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财务、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3.   实验室下设若干研究组,每个研究组设研究组长1名,由动物研究所聘任或指定,负责管理各研究组的日常运行。

4.   实验室设专职秘书1名,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5.   实验室下设室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室务委员会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中重要重大事件的讨论、协商和决策。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开放课题评审以及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6.   实验室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加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 实验室每月月初定期召开主任会议1次、室务会议1次,并不定期召开全室研究组长或实验室全体成员会议,就实验室日常运行及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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