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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生及导师管理办法——(三)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提高我室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设一支高质量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实验室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参照“动物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管理。

第一章 岗位类别与职责

第一条  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硕士生导师岗位。

第二条 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专职导师一般为动物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兼职导师一般为动物研究所之外的国内、外科研人员。

第三条 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为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收和遴选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效果。

第五条 导师应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不仅要关心指导研究生的业务,而且要关心指导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对研究生要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积极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导师应主动进行招生宣传,赴高校举办学科前沿讲座;并应积极参与招生的命题、阅卷及面试工作。

第七条 导师要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并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八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把握论文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论文研究经费,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对论文质量做出评价,同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九条 导师应积极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品行不好和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导师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导师应积极开展研究生的教育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有中国科学院特点的、适应动物研究所发展的研究生培养之路。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十三条 应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队伍,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并承担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和具备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

参加过上岗培训班,并取得《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证书》。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至少被聘为副研究员(含)两年(含)以上。博士生导师至少两年(含)被聘为研究员的科研人员,或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外杰出人才”入选者。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学科领域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和技术问题,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动物研究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的名义在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含)以上;或有较高水平的专著出版;或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下同)三等奖、中国科学院二等奖、部委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专利得到批准并至少有一项专利得以实施;或在本专业的研究工作中取得过公认的重要成就者。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1953年以后出生的,须具有博士学位),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和科学发展的需要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并能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至少已培养出一名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有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动物研究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且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

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名义在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含)以上;或有高水平的专著出版;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中国科学院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中国科学院二等奖、部委一等奖的第一完成者;或有多项发明专利得到批准并有两项以上的专利得以实施;或在本专业的研究工作中取得过公认的突破性重大成就者。

第三章 上岗遴选

第十七条 导师上岗采取评聘结合的方式,不再单独进行资格认定。已在岗的导师可直接填报招生计划。导师上岗遴选时间与每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制定同步。

第十八条 具备导师基本条件,并应聘在岗的科研人员可提出申请上岗。申请程序为:经研究组同意,由重点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至人事教育处。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可通过所内网站“下载中心”(表格下载)获取相关表格。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

导师上岗评定,应由动物研究所招生领导小组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同意者,作为审批通过。

第二十条 确定导师上岗的主要原则和条件:

(一)有利于动物研究所学科建设和发展;

(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三)身体健康,能在科研第一线工作,上岗期间没有长期(一年以上)出国计划;

(四)上岗时(研究生入学当年9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女性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2岁);

(五)每位研究生导师每年招生数最高一般不超过3人,在学研究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特殊情况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招生领导小组每年根据上报的招生计划和规模,着重对其目前从事的研究项目、研究经费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确定招生导师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导师在退休前三年一般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特殊情况下,如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足够的研究经费,且身体状况良好,可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上岗导师代招。

第二十三条 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出国一年以上者,停止招生。

第四章 兼职导师

第二十四条 根据动物研究所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国内、外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

第二十五条 兼职导师的条件

(一)应与动物研究所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一般应先是动物研究所的兼职研究员;

(二)主要研究方向应在动物研究所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三)上岗条件除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之外,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兼职导师的任期与所培养的研究生在读时间一致。

第五章 导师评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已培养出高质量研究生的导师,研究所予以表彰;培养的研究生获得当年度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的导师,将被授予当年度研究所优秀导师称号,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评选省、院(分院)优秀导师。

第二十八条 在评估和检查中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的导师,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或停止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对连续两年没有在读研究生或连续两年招不到研究生的导师,将自动失去上岗招生资格,如需招生,应重新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动物研究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修订由动物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所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动物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2001年3月20日所长办公会议通过,2001年4月6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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