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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生及导师管理办法——(一) 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一) 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本实验室研究生的管理,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高级科技人才,参照“动物研究所研究生管理条例”,对研究生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发学字[2006]155号文件,结合动物研究所研究生培养体系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动物研究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及动物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动物研究所应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应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

(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研究生院和动物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证。

(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研究生院和动物研究所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二)按研究生及动物研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学科专业、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研究生院和动物研究所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研究生院和动物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研究生院或动物研究所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动物研究所、研究生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依规定的程序向动物研究所、研究生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动物研究所、研究生院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维护研究生院和动物研究所的名誉和利益;

(四)遵守研究生院和动物研究所管理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研究生院和动物研究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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